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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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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6-09-25

施行日期:1986-09-25

时效性:已失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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