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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5-22

施行日期:1996-05-22

时效性:已失效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方案的申请》(南证发(1996)第082号)及河北省证券委《关于同意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A种股票及调整股票发行价格的函》(冀证(1996)16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2312万股,每股收费0.11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同时,还应对发行收费开支进行审计,及时向我会提交审计报告。

19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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