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上海阀门五厂扩大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活动范围的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4-02

施行日期:2003-04-02

时效性:已失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上海阀门五厂扩大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活动范围的函

上海阀门五厂: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0900)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0901)的规定,我局审核了你公司提交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扩证申请书和申请文件。经审核,我局批准你公司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1)09号)和(国核安证字Z(01)17号)许可范围增加附件表1、2所列许可范围。原资格许可证条件不变。

二○○三年四月二日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