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授予扬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2-12-27

施行日期:2002-12-27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授予扬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决定授予扬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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