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6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07-18

施行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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