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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2-05-10

施行日期:1982-05-10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

你局(82)黔劳配字第26号函悉。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如何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问题,简复如下:
  一、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可仍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到其它单位工作。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可按捕前的工资等级执行。

二、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的,原单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标的,可回原单位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可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但一般不得超过判刑前的水平。

三、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原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或捕前系城镇无业人员的,由当地有关部门按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

四、刑满释放的人员,捕前为农业户口的,一律回农村,由社队安排参加农业生产或其它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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