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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22

施行日期:2000-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的请示》(辽劳社函(2000)56号)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中有工伤(职业病)史,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人员,可由劳动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对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根据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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