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2-01
施行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六、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设定的“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