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6-07-14
施行日期:1986-07-14
时效性:已失效
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探望被劳改的亲属,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处来函所询问题,经与司法部、全总等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厅处理此类问题时参考。
职工的配偶被劳改后,经征得劳改部门同意,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前往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