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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仲裁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在全市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洛政法文〔2006〕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9

施行日期:2006-05-29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建设委员会、法制局(办),各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洛阳仲裁委办公室及各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6)22号),规范城市建设秩序,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选择仲裁法律途径,公平、高效、快捷的解决经济纠纷,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建法(2001)91号)精神,结合洛阳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实际情况,经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仲裁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行业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仲裁法》,提高仲裁法律意识

仲裁法律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与国际接轨的解决经济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仲裁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程序简便、公正及时、成本较低的独特优势,是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之间正常经济往来的一条捷径。

洛阳仲裁委员会自1998年9月1日成立以来,积极为市场经济服务,案件受理数量、标的额逐年上升,案件办理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均达到了国务院法制办规定的标准。但与外地先进仲裁机构相比,我市仲裁工作仍有较大差距,与洛阳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仲裁事业发展作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继续做好合同规范工作

鉴于仲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选定仲裁员,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一裁终局、程序简便的特点,为及时、合法、有效化解经济纠纷,促进城市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应对本地区、本行业及本单位合同文本进行一次清理,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文本中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规范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提高办案质量,不断开拓仲裁月匠务领域

洛阳仲裁委员会要提高办案质量,严格把好案件审理程序关、裁决关,灵活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惯例,合法、公平、高效解决经济纠纷,不断开拓仲裁服务领域,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的特点,指导有关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各县(市)区法制机构,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做好仲裁联络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工作,延伸仲裁触角,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

2006年5月29日

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洛阳仲裁委员会 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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