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清收划转企业拖欠海南人行系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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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清收划转企业拖欠海南人行系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工作小组:  按照《关于下达清收和划转企业拖欠人民银行系统资金清单的通知》(银办发[1999]201号)要求,总行同意你省可划转的企业拖欠人民银行海南省分支机构资金共13笔,本金18727.5万元,利息8275.85万元。你省在清收和划转中,必须严格按照银发[1999]40号、银传[1999]20号、银传[1999]61号文件的要求开展划转工作,所有划转贷款都要登记造册原始凭证要复印留底,作到财务清楚,账实相符,手续齐备,债权债务承接划转符合有关规定。同时,要坚持清收划转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并重原则,对在划转中或划转后发现的有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严肃处理。

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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