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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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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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