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组关于麻风病患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5-10-08

施行日期:197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组关于麻风病患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的复函 胜利油田临盘指挥部医院:  你院来函收悉。关于殷培昌同志患麻风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经我们向卫生部防治局了解,按惯例麻风病人治好后,经过三至五年的观察没有复发,应允许结婚。但应指出,麻风病是很顽固的,很容易复发,如果结婚对对方、子女都没有好处,应尽量说服对方,多观察几年,再考虑结婚问题。此复。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