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年11月6日[2000]琼高法立字第55号《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昌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仲裁协议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1996年6月8日国办发[1996]22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此,所谓“中国相关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不能推定为就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而一方当事人已起诉至有关人民法院,表明双方当事人已不可能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仲裁条款无效。?

此复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