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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二期红壤开发项目)

发布部门:国际开发协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94-03-2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二期红壤开发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福建省(福建)、江西省(江西)、湖南省(湖南)、浙江省(浙江)和广西自治区(广西)(下称项目省)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项目省;及

此外,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还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各项目省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通则;定义

1.01节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在删除其3.02节的最后一句后,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均按《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定义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和一九九三年九月通过的有关本项目的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

(b)“项目协定”系指在签定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与项目省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修改。该词包括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c)“项目省”系指借款人的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d)“项目办”系指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附件二第D.1(b)段成立的项目管理办公室;

(e)“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信贷

2.01节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零八百四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08,400,000)的信贷。

2.02节(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协会可以接受的一家银行开设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

(ii)按计承诺费之日前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

(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a)根据下述(b)及(c)段,借款人应从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始至二○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在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包括当期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

(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

(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份,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项目的执行

3.01节(a)借款人申明为实现本规定附件二中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应促使各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各项目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分别将相应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省:

(i)贷款期十七年,包括六年宽限期;

(ii)转贷年利率为5.3%;及

(iii)外汇风险由项目省各自承担。

3.02节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借款人和协会一致同意由各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要求履行《通则》第9.03节、第9.04节、第9.05节、第9.06节、第9.07节和第9.08节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有关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安排,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征地等)。

3.04节(a)借款人应在农业部保留中央项目办公室,并赋予其令协会满意的职能,配备足够的称职工作人员,以协调各项目省在项目实施中诸如采购、会计核算和人员培训等的各项活动。

(b)不限于《通则》第9.06节中的规定,借款人应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同协会和各项目省一起对本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第四条财务约文

4.01节(a)对所有通过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报账提款的各项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最迟在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出具的关于该财年递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各项目省中的任一项目省未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情况而造成一种特殊局面,使各项目省中任一项目省无法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生效日;终止

6.01节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

6.02节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项目省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各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MFPRC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和

授权代表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李道豫马达沃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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