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7-15
施行日期:1994-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军训教官晋任上阶职务推荐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40070381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适时拔擢合于晋任上阶职务资格且表现优异之军训教官,藉以表彰其工作绩效,提高其服务意愿,进而激励基层教官整体工作士气,特订定本要点。
二、基本资格
本要点所称军训教官系指其停年、考绩、学历及经历,均合于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官条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任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资格者。
三、推荐之权责
(一)本部中部办公室、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大专院校推荐权责为军训主管;无军训主管之单位其推荐权责为行政主管。
(二)本部得依各权责单位、学校之推荐,拔擢合宜人员晋任上阶职务。
四、推荐候晋上校阶职务
(一)推荐人数各单位、学校推荐候晋比例为三分之一(不得四舍五入),比例未达一人者,可推荐一人。各大专院校比例未达一人者,所推荐之人数总和,由本部再以前三分之一比例筛选推荐。
本部、中部办公室、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及甲类县(市)联络处首席助理督导等合于资格之借调人员为当然推荐人选,其员额另计。
(二)推荐考量因素:
1.主办或协助本部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动,有特殊绩效者。
2.担任现职期间有特殊工作表现,并对学校、单位有具体贡献者。
3.学、经历俱全,得依国军军官深造教育选训用实施规定第拾点「预划派职」之「向上派职」者。
4.其它足资推荐者。
(三)候晋名册建立除当然推荐人选外,其余推荐人选均须经该单位、学校之军训教官人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军训人评会)或室务会议决议通过并排序推荐;推荐时须附个人特别说明、左证数据及会议纪录,本部据以送国防部审查合格后,建立候晋名册。
(四)遴选与调占上阶职务
本部适时择期统一面试,参酌面试成绩及下列原则建立调占上阶职务名簿:
1.职务历练。
2.军训工作特殊表现。
3.单位(区域)平衡性。俟有上校阶职缺时,按个人意愿与年度晋额,调占并晋任上校阶职务。
五、推荐晋任中校、少校阶职务
(一)推荐晋任总人数:依当年度预定晋额百分之二十规划为原则,其中各单位推荐占百分之十二、本部推荐占百分之八。
1.各单位推荐人数,依合于候晋资格之人数比例分配。(计算方式:单位合格数/总合格数=单位比值。当年度可推荐人数×百分之十二×单位比值=单位推荐人数)
2.本部推荐人数以大专院校为原则。
(二)各单位、学校推荐人数:
1.各单位以推荐人数之倍数推荐;已获单位推荐晋任者,排序在前;未获推荐晋任者,排序在后,得再纳入本部推荐候选名单中。
2.大专院校每校至多推荐候选一人。
(三)推荐晋任或候选共同基准:须合于当年度之各该梯次晋任上阶职务总人数资绩分总排序前二分之一者。
(四)推荐晋任或候选考量因素:
1.主办或协助本部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动,有特殊绩效者。
2.担任现职期间有特殊工作表现,并对学校、单位有具体贡献者。
3.学、经历俱全,得依国军军官深造教育选训用实施规定第拾点「预划派职」之「向上派职」者。
4.即将届退属最后一次候晋资格,其工作表现足资推荐者。
5.资绩总分较高者。
6.其它足资推荐者。
(五)推荐人选均须经该单位、学校之军训人评会或室务会议决议通过并排序;推荐时须附个人特别说明、左证数据及会议纪录。
六、本部依各单位、学校推荐候选名册与各项左证资料,综合考评后决定推荐晋任中、少校阶职务人选,或自行推荐。但自行推荐人选仍应受资绩分总排序前二分之一之限制。
七、各级主管于向上一级推荐前,应对拟推荐人选之品德操守、工作表现如实考核;推荐时军训主管得视需要出(列)席人评会提出说明或报告;推荐后应负考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