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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西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令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第358AB章:水污染管制(西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令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4条)

[1993年5月28日]

(本为1993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西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西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

第2条 监督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西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WBWCZ1及WBWCZ2及比例为1:20000的一系列地图上,描述为“西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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