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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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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2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2]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定点加油公务用车的范围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燃烧汽油、柴油的机动车辆,都要到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确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二条网络安装调试和维修等费用的解决渠道。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承担政府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的软件开发,提供相关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及维护所需费用。

第二章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

第三条玉林市市直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是由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联合发行的IC卡,用于结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资金的专用卡。

第四条公务用车加油专用卡包括普通专用卡(以下简称普通卡)和机动专用卡(以下简称机动卡)两种,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条普通卡采用一车一卡方式发卡,卡面上印有车牌号码,每张卡只可对指定的车辆加油。

第六条机动卡是为应付特殊情况而发行。每一个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用车单位),按车辆数的多少向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申办机动卡。原则上每10台车可申办一个机动卡,不足10台车申办一张机动卡,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发放机动卡。机动卡的用油限额及使用油料的种类,由用车单位按照机动卡申请表(见附件4)的格式申报,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核定。机动卡由用车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与《机动卡加油通知单》(见附件2)配套使用,机动卡单独使用无效。

第七条专用卡采用日结的方式结算。

第八条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是专用卡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谈判确定石油供应商及相应加油站及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九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为专用卡的发卡行。负责制卡、发卡、换卡。

第十条定点加油站按有关管理规定受理专用卡加油业务,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各用车单位为专用卡的使用单位,每辆公务用车的用油,必须使用专用卡。专用卡在所有确定的市内定点加油站通用。

第三章发卡和销卡

第十二条每个用车单位申请办卡时,需到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取《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申请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IC卡持卡人发卡资料电子文档,经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汇总后,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办卡,每张卡收取工本费18元(注:每张加油专用卡收取工本费18元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20号)收取的)。

第十三条《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申请表》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5个工作日后(节假日顺延),各用车单位指定的车管人员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领卡。

第十四条发卡情况经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汇总后送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普通卡在有效期内遗失、损坏或到期更换,可凭用车单位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换卡)手续,机动卡的换发须凭经办人身份证和用车单位证明。办理换卡手续的用车单位需缴纳每张IC卡工本费18元,于5日后领取新卡。

办理解挂时,普通卡应凭行驶证和单位证明办理;机动卡应凭经办人身份证与单位证明办理。

第十六条IC卡变更、销卡车牌号码更改或使用单位更名时,用车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交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程序按照遗失补发办理。

车辆报废时,应办理销卡,由用车单位出具销卡申请,连同IC卡一起交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备案后交发卡银行办理。

第四章用卡

第十七条充值

1、用车单位每月或每季定期将需充值资金划转入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开立的市直定点加油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填写《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卡充值明细表》(见附件6)。

2、充值资金到账后,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核对清单与转账金额相符,按各单位提供的清单批量充值,将款项记入各IC卡的相应加油专用区中。

第十八条补登

对于已完成批量充值的用车单位,各IC卡使用人员可随时到指定的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网点或定点加油站进行补登交易,将分配金额写入IC卡的加油专用区后即可进行加油。

第十九条专用卡只限于在指定加油站加油使用,不能用于其他场所的消费或取现。

第二十条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专用卡时操作要点如下:

1、POS机在每一工作日开始前必须进行签到交易。

2、使用普通卡加油时,要核对车牌号码与卡上所印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使用机动卡加油时,加油站要核对用车单位开出的机动加油通知单上所写的机动卡号和持卡人出示的机动卡卡号及加油车辆车牌号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不得加油,否则责任由加油站承担。

3、检验专用卡的真伪,发现假卡时予以没收并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

4、按操作规程使用POS机(划卡,输入相关交易要素和交易密码,操作成功后,则将签购单交持卡人签字,签字后,一联交持卡人,做为单位对帐依据,一联留加油站存档备查,一联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

5、脱机交易批量上送。油站每日在规定时间前进行POS日终处理,核对当日交易金额,通过市话拨号方式将当日IC卡加油交易信息发送到建设银行。

第二十一条加油站如果发现止付名单卡(因丢失或其他原因已经被建设银行确定为中止使用的专用卡),应予没收并通知建设银行发卡网点。

第五章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每日日终,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根据POS机上传的加油交易汇总的交易资料,计算每个定点加油站的专用卡用油款额,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于当日将结算款项划到石油供应商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二十三条各定点加油站在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时,若油价变动,石油供应商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

第二十四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每天(节假日顺延)打印出石油供应商的进帐单和入帐清单。加盖业务用章后,于第二天(节假日顺延)通知石油供应商前来领取。

第二十五条石油供应商每天根据收到的进帐单及入帐明细清单与各定点加油站上交的POS存根联的交易记录勾对,如发现不符,应于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联系,查找原因。

第二十六条每月5日-10日石油供应商可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专户开立网点领取上月石油供应商对帐单。

第二十七条用车单位于每月5日-10日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领取上月用车单位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各单位将汇总表与明细表与本单位保留的POS存根联进行对帐,如发现不符,应于收到汇总表和明细表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与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联系,查找原因。

第二十八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用车单位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送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以便于公务用车的油费监督管理。

第六章异地加油处理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所有公务用车均应在玉林市内定点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车辆因工作需要离开玉林市时间较长,确需在外地加油的,可凭其用油发票和对应车辆加油卡以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用《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异地加油核减单》(见附件3),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指定网点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错帐处理

第三十条石油供应商应保存签购单,做为查帐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用车单位的对帐。用车单位收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用车单位收支汇总表及明细表后,若发现差错,则填写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差错报告单》(见附件5),加盖单位财务章后,送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帐务错误分两种情况:①持卡人未使用,加油站却扣款;②持卡人已使用,加油站却未扣款。

第三十二条石油供应商的对帐

1、石油供应商按定点加油站和加油时间整理好POS签购单,以利于对帐。

2、领取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对帐单后,按时间、卡号、金额逐笔勾对交易清单。若发现有误,则填写《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差错报告单》,盖上单位财务章后送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发卡网点。

第八章综合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持卡人可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的指定网点或通过互联网登陆建设银行网站(网址:http://211.98.69.225/icjyk/)查询用油和节余油款额等信息,也可向发卡网点进行电话挂失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用车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建设银行网站(网址:http://211.98.69.225/icjyk/)查询本单位的车辆用油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定点加油站通过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或通过互联网登陆建设银行网站(网址:http://211.98.69.225/icjyk/)查询各单位车辆在本油站加油情况。

第三十六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提供POS机,并负责安装、调试和维修。

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加油站提供POS机的市话线路和支付市话费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负责系统维护和油站员工培训工作。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定点加油站的监督管理,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进行管理和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检查加油站能否严格执行对卡对车加油,油品质量、数量能否保证,有无变相向持卡人要求支付现金的现象。对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先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加油站资格。

对各公务用车单位的监督管理,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记录跟踪每辆车行程公里总数和加油总量,分析研究各单位的车辆用油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及时查询处理。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实时监控本单位车辆的加油详细情况。

第十章奖惩措施

第四十条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旨在规范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运作成本。为此,我们制订如下奖惩措施:①对定点加油站的奖惩。对能严格执行与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所签定的定点加油协议的,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确定下轮定点加油站的依据之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先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加油站资格。②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对节油明显的司机,年终可建议其所在单位在节余资金内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若用油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的投诉电话:2697961

第十一章实施步骤

第四十一条准备阶段。时间从2003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20日止,主要工作是:

1、广泛收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有关数据。

2、了解各加油站的情况。

3、与石油供应商及相应定点加油站、建设银行玉林分行就合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初步协商。

第四十二条培训阶段。时间从2003年11月2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主要工作是:

1、安装调试采购银行卡管理系统(包括应用系统和网络硬件系统),做好操作人员培训(含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工作。

2、安装、调试POS机。

第四十三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是:

(1)采用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石油供应商和相应定点加油站,一定二年。

(2)定点加油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从2004年1月1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到定点加油站加油。为保证专用卡的顺利使用,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为专用卡试运行期,在试运行期间,提倡用专用加油卡加油,对某些暂不能或不便(如所购油票未使用完)使用专用加油卡加油的单位,也可用原来的结算方式在定点加油站加油。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专用卡加油后,任何单位不得再用现金或油票等其他方式加油。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试行方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方案由玉林市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电话:2697961,联系人:潘素梅、陈雁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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