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57-10-26
施行日期:1957-10-26
时效性:已失效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和“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