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6)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1-04

施行日期:200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黑政发(200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国务院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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