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0-03-25

施行日期:2010-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  为了把劳动教养事业办得更好,现决定将劳教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生产上实行企业管理,在预算收入科目上单列劳教一项。劳教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盈余上交地方财政,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

望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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