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9】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9-05-11
施行日期:2009-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