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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金融业者收取房屋贷款提前清偿违约金案件处理原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公壹09100086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04

施行日期:2001-09-04

时效性:已失效

一、为导正金融业者凭恃其优势地位,向房屋贷款借款人不当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以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爰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所称房屋贷款,系指自然人向金融业者办理之购置住宅贷款。

三、金融业者不得拒绝借款人提前清偿房屋贷款,并应尽速发给清偿证明书。

四、金融业者基于经营考量,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偿期间」之房屋贷款时,应向借款人书面说明利率计算方式及贷款条件,并提供「得随时清偿」之贷款条件供借款人自由选择。其提供「限制清偿期间」贷款利率优惠者,得就该贷款与借款人议定提前清偿违约金。

前项所称之利率优惠,指「限制清偿期间」房屋贷款之利率,实质上较缔约时「得随时清偿」之同期间利率为低。

五、金融业者不得未经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

前项约定提前清偿违约金者,应于贷款契约书中,以特别约款方式与借款人个别约定,并载明违约金之计收方式。

六、提前清偿违约金应考量借款人之清偿时间、贷款余额等因素,采递减之方式计收。

七、金融业者对于本原则发布日存续之房屋贷款,于借款人请求时,应参照本原则相关规定适当调整。未于借款人请求后三个月内调整者,本会得就个案调查处理。

八、金融业者于办理房屋贷款,与借款人议定提前清偿违约金时,不符本原则规定,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零零一年九月四日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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