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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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4
施行日期:2002-08-14
时效性:已失效
民国91年08月14日修正
第1条 考试院(以下简称本院)为研究发展宪法所定职掌有关事项,依本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设研究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2条 本会掌理事项如下?一关于考选制度研究发展事项。
二、关于铨叙制度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保障、培训制度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监督之研究发展事项。
四、关于研究报告编印事项。
五、关于研究发展结论处理追踪事项。
六、其它有关考铨研究发展事项。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由秘书长兼任?置副主任委员一人,襄理会务,由副秘书长兼任;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左列人员遴聘兼任之:
一、本院首席参事、参事、处长、组长、考选、铨叙两部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有关业务主管司处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处长。
二、学者专家。
前项第二款人员之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任期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4条 本会为便利研究,设考选制度、铨叙制度、保训及退休抚恤基金制度三组,分别掌理第二条各款所定事项。
第5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各组置秘书一人,负责各组事务,均由院长就本院高级职员派兼之;干事若干人,由院长就本院及所属职员派兼之,办理所任事务。
本会置研究员若干人,负责研究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等工作,由院长就本院及所属职员派兼之或就院外人员聘兼之。
第6条 本会每年年度开始前,各组应拟定专题研究项目,提委员会议通过报请院长提经院会审议决定暨就院会交付专题等进行研究。
本会得就特定研究项目委托学术机构或专家学者协助研究。
第7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
第8条 本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9条 本会委员会议通过之研究结果,经提报院会决定后,送交有关机关参处或规划实施,并于六个月内提报处理情形。
第10条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及研究员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或出席费。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