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修正「驻卫警察使用警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3

施行日期:2002-11-13

时效性:已失效

第1条 本办法依警械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10条 驻卫警察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者,由设置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