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交航发字第091B000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7
施行日期:2002-12-17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1B000154号令修正发布第2、3条条文
第2条 申请经营空厨业者,应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请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核转交通部许可筹设:
一、申请书(如附件一)。
二、营业计画书:记载营运计画、未来三年营运收支预估、餐车及保税车数量、场地设施使用需求、资本筹募计画。
三、民用航空运输业委托办理空厨业务意愿书。
四、申请人视其性质,另检附下列文件:
(一)筹设中之公司:应检附发起人(或股东)名册及身分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设立之公司:应检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民用航空运输业申请经营空厨业者,应检附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请民航局核转交通部许可筹设。
第3条 申请经营空厨业者应在核定筹设期限内,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并自核准登记日起三十日内,检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请民航局核转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发空厨业许可证(如附件二)后,始得营业:
一、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简历册。
四、投保责任保险证明。
五、餐车、保税车等主要装备数量及场地设施清单。
空厨业许可证遗失时,应向民航局申请补发。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