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内役字第092008089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9
施行日期:2003-08-19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内政部台内役字第09200808933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
第6条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伤亡者,准用警械使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