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阅上柜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申报、申请书件作业程序」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九三)证柜上字第370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3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37057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6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30154595号函准予备查

四、审阅上柜公司申报、申请募集有价证券案件时,应针对左列事项陈明其异常或缺失状况,或将相关信息并案陈报:

(一)该公司前各次尚未完成之现金增资或募集公司债计划,输入网站申报情形及计划执行情形。

(二)该公司最近一年内有无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情事及其揭露申报情形。

(三)依本中心「审阅上柜公司财务报告作业程序」规定执行后,该公司最近四期之财务报告是否列为实质审阅选案查核对象,审阅后有无发现异常。

(四)最近一年内对该公司依本中心「就上柜公司财务业务平时及例外管理处理程序」执行之情形有无发现异常。

(五)距申报(请)日前一年内公告之重大讯息发现异常情事;例如:更换签证会计师或公司重要人员出现异动(包括财务部门主管、会计部门主管、内部稽核主管或独立董事、监察人等发生异动)。

(六)股价出现异常变化。

(七)距申报(请)日前一年内有自愿公开财务预测之情事。

五、本中心于审阅前项所列事项完竣后应填具「上柜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申报、申请案件通报单」(如附表一),并于收文后七个营业日内填制「上柜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申报(请)案件汇总通报表」(如附表二)并呈核完成,且以电子邮件方式通报主管机关。

六、自前项通报主管机关后至缴款日止如发现上柜公司有下列情事者,审阅人员亦应立即填制上柜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期间信息揭露异常通报单(附表三),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报主管机关:

(一)已依「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信息处理准则」公布财务预测者,发表依该准则所公告财务预测信息内容以外之假设性预测讯息。

(二)未公布财务预测者,发布未依「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信息处理准则」所订方式,而于新闻、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其它传播媒体,或于业绩发表会、记者会或其它场所发布营业收入或获利之预测性信息者。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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