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证资字第09400213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9
施行日期:2005-07-29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资字第094002137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资字第0940126706号函准予备查
五、收费标准:
(一)实时股价指数信息
1.申请授权使用本项信息者,应先行支付本公司每半年新台币陆万元整之授权使用费。
2.申请使用者(不含证券商、期货商)直接提供予信息用户自行使用,得免予收费。
(二)延迟交易信息:
1.申请授权使用本项信息者,应先行支付本公司每半年新台币壹拾捌万元整之授权使用费。
2.申请使用者(不含证券商、期货商)直接提供予信息用户自行使用或仅提供「延迟股价指数」,得免予收费。
(三)本公司得视市场后续发展状况及用户使用普及率,邀集业者议定后调整前开收费标准。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