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4)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经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取消16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5项,属省政府规章、文件及省政府部门文件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59项。

对市(州)级和市(州)级以下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七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4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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