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修正「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借贷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证结字第09400285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31

施行日期:2005-10-05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结字第094002859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3~16、18~20、22、27、36、39条条文及第二章章名;第22、27、36、39条条文自即日起实施;第13~16、18~20条条文,配合本公司计算机操作系统修正另行公告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36565号函

第13条 定价交易之出借申请、借券申请、更改、撤销及拨付有价证券,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出借申请、更改、撤销及拨券

(一)出借人申请出借应先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输入帐号、有价证券名称、提前还券通知期限及数量。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后,即以计算机联机方式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有价证券于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办理圈存以备出借,倘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有价证券数量不足则该申请无效。

(三)有效之申请以固定费率提供出借,若未经成交、更改或撤销,则将持续有效,若部分成交,则未成交部分持续有效。

(四)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随时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更改减少出借数量,本公司则依出借数量减少情形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于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办理圈存数量异动。

(五)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随时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撤销申请,本公司即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出借有价证券于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解除圈存。

(六)申请经撮合成交后,本公司即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有价证券于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拨入借券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

二、借券申请、更改及撤销

(一)借券人申请借券应先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输入帐号、有价证券名称、数量、还券日期、提前还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担保品明细。

(二)经本公司确认该申请输入之担保品资料无误,达到担保规定比率,同时完成有价证券担保品之圈存后,则申请生效。

(三)借券人在交足担保品后,就其未成交部分得随时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申请更改数量、还券日期或撤销该笔申请。

(四)借券人未成交部分经撤销申请时,本公司即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有价证券担保品于借券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解除圈存。

第14条 定价交易之借券申请、出借申请,依提前还券通知期限条件相同者逐笔撮合,并依下列情形,决定撮合优先级:

一、借券申请

(一)出借申请数量不超过借券申请数量时,出借之申请全部成交。

(二)出借申请数量超过借券申请数量时,出借之申请,按计算机随机排列顺序依次撮合。

二、出借申请

(一)借券申请数量不超过出借申请数量时,借券之申请全部成交。

(二)借券申请数量超过出借申请数量时,借券之申请,按输入时序依次撮合。

第15条 竞价交易之出借申请、借券申请、更改、撤销及拨付有价证券,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出借申请、更改、撤销及拨券

(一)出借人申请出借应先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输入帐号、有价证券名称、数量、提前还券通知期限及出借费率。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后,即以计算机联机方式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有价证券于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办理圈存以备出借,倘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有价证券数量不足则该申请无效。

(三)有效之申请以出借费率提供出借,若未经成交、更改或撤销,则将持续有效,若部分成交,则未成交部分持续有效。

(四)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随时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更改减少出借数量、出借费率,本公司则依出借数量减少情形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于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办理圈存数量异动。

(五)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随时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撤销申请,本公司即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出借有价证券于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解除圈存。

(六)申请经撮合成交后,本公司即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有价证券于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拨入借券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

二、借券申请、更改及撤销

(一)借券人申请借券应先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输入帐号、有价证券名称、借券费率、数量、还券日期、提前还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担保品明细。

(二)经本公司确认该申请输入之担保品资料无误,达到担保规定比率,同时完成有价证券担保品之圈存后,则申请生效。

(三)借券人在交足担保品后,就其未成交部分得随时经由证券商于本公司借券系统,申请更改数量、借券费率(以更改之时间为委托时间)、还券日期或撤销该笔申请。

(四)借券人未成交部分经撤销申请时,本公司即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有价证券担保品于借券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解除圈存。

第16条 竞价交易之借券申请、出借申请,依提前还券通知期限条件相同者逐笔撮合,并依下列原则决定撮合优先级:

一、借券申请时,当输入之借券费率高于或等于出借最低费率时,就出借人所订出借费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费率之出借数量超过借券所需数量,以随机方式取借。

二、出借之申请时,当输入之出借费率低于或等于借券最高费率时,就借券人所订借券费率,由高而低依序取借,如相同费率之借券数量超过出借数量,依输入时序依次取借。

第18条 交易需求及履约借券期间,自借贷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券人得于约定期限内随时返还借券。

出借人无提前还券要求时,借券人得于借贷期限届满前第十个营业日起至到期日止,经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续借申请,出借人接到通知后未同意者视为拒绝。

前项续借申请除借贷期间外,不得变更其它借贷条件,延长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19条 定价交易及竞价交易之借券人返还有价证券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还券:本公司于设定之还券日期前十营业日经由证券商通知借券人返还。

二、到期前还券:借券人得于借券日之次一营业日起至到期日前之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返还。

三、出借人要求提前还券:出借人至迟应于提前还券日前三个营业日或前十个营业日,依借贷申请条件经由本公司转知借券人要求提前还券,借券人得于接到通知之次一营业日起至提前还券日止之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返还。

借券人经由证券商透过本公司借券系统转知后,由本公司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返还之有价证券自借券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拨回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本公司并经由证券商通知借券人与出借人。

借入之有价证券以及该有价证券在借券期间所衍生之权利均已返还或给付出借人后,借券人之还券责任始了结。

第20条 议借交易之借券人返还有价证券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还券:本公司于设定之还券日期前十营业日经由证券商通知借券人返还。

二、到期前还券:借券人及出借人可自行约定于到期日前之任何时间返还,双方并应经由证券商向本公司申报变更还券日期。

借券人经由证券商透过本公司借券系统转知后,由本公司通知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返还之有价证券自借券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拨回出借人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本公司并经由证券商通知借券人与出借人。

第22条 本公司办理有价证券借贷交易所取得之有价证券担保品委托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保管。

有价证券借贷成立后,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应将借入之有价证券注记。

前项经注记之有价证券,除下列情形外,禁止转让、拨转与领回:

一、还券。

二、交易需求及履约。

三、拨转入借券人在保管银行下开立之有价证券集中保管帐户。

四、同一投资人在同一证券商同一营业处所开立之不同有价证券借贷帐户间拨转。

五、其它经本公司同意事项。

第27条 出借人、借券人委托证券商出借、借入、返还有价证券,应填具注有「出借」、「借券」或「还券」字样之委托书,借贷交易成交后,证券商应依据本公司成交资料填发注有「出借」、「借券」或「还券」字样之有价证券借贷报告书等相关凭证,其格式内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本公司营业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于前项规定准用之。

担保规定比率、担保维持率及担保下限比率由本公司以档案传送方式,通知借券人之证券商。

除权除息通知及计算之相关报表,由本公司经由证券商转知借券人及出借人。

本公司于借贷交易偿还了结后,经结算后制作借券费用、出借收入、担保品退还及净收净付金额等明细表,经证券商转知出借人及借券人。

第36条 定价交易及竞价交易之出借人希望行使表决权时,必须在股东会最后过户日前,依原出借条件之提前还券通知期限,提出提前还券要求,由本公司经由证券商转知借券人。

第39条 定价交易及竞价交易之借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时构成违约,本公司即于次一营业日起处分担保品,并自交易市场买回或借取有价证券代为还券;若无法在违约发生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买回或借到有价证券,则以第三个营业日之交易市场收盘价格为基准计算,以等值之现金偿还之:

一、已届期或经出借人要求提前还券时,未能在规定之期限内返还有价证券。

二、已届权益补偿给付日,仍未给付出借人权益补偿。

三、未于规定的日期与时间补足担保品差额或更换合格的担保品。

四、已届付费日不给付相关费用等。

前项之处分手续费,由借券人负担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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