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证柜债字第09400257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2
施行日期:2005-10-12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2579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2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28173号函准予备查
一、中央、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及台北市长之补选或罢免,本中心柜台买卖市场停止交易,当日全体柜台买卖证券商停止营业,当日应届给付结算事务顺延办理。
二、除前项所列公职人员之选举、补选及罢免外之投票日,本中心柜台买卖计算机交易系统均不停止交易,中央选举委员会宣布选罢区域内各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于选罢区内之柜台买卖证券商在不妨碍投票权行使下,得自行决定是否照常营业,其应届给付结算事务,本中心依下列原则处理,所有证券商不得提出异议。
(一)款项部分(透过债券等殖成交系统交易者除外):
1.选罢区域内之证券商应届给付结算价款一律责由其选罢区域外之总公司或分公司办理。
2.选罢区域内之总公司,应指定一家选罢区域外之分公司代办给付结算。指定代办之分公司无法完成时,本中心得先动用该证券商已缴交之给付结算基金垫付,如有垫付不足,则证券商得申请由本中心代垫其应付结算代价,并于选罢投票日过后返还该笔代垫款。
3.证券商总分公司均在选罢区域内,本中心得动用该证券商已缴交之给付结算结基金垫付,如有垫付不足,则由本中心垫款完成给付结算,证券商应于选罢投票日过后返还该笔代垫款。
4.本中心动用证券商给付结算基金垫付,或由证券商申请本中心代垫其应付结算代价完成给付结算,本中心得通知集保公司将其同一结算期应收之有价证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账户作为担保。
(二)证券部分(透过债券等殖成交系统交易者除外):
选罢区域内之证券商应届给付有价证券一律顺延办理。
(三)债券等殖成交系统部分:
选罢区域内之证券商应届给付结算之款券,除其总公司在选罢区域外者应正常办理外,余均顺延办理。本中心并依下列原则处理之,所有证券商不得提出异议:
1.债券款项部分:由当日选罢区外营业且有应收款项之全体柜台买卖证券商,依其应收款项所占比率暂代分摊,俟选罢投票日过后归还。
2.债券部分:由当日选罢区外营业且有应收债券之全体柜台买卖证券商,依其应收债券所占比率暂代分摊,俟选罢投票日过后拨付。惟分配面额低于一交易单位时,本中心得视情况调整分摊方式。
(四)总分公司均在选罢区域外之证券商,如其往来交割银行在其它地区因选罢投票日致未照常营业,如确无法办理给付结算事务者,应检具书面说明,本中心得比照二、(一)规定处理。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