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14/91/M号法律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12-23
施行日期:1991-12-23
时效性:已失效
十二月三十日
立法许可
经澳门总督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之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卅条第一款d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赋予澳门总督立法许可,以订定邮电范畴内邮差之特别制度职程。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规范上条所述职里,目的为对之进行有关调整及索引之编排,以遵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所载特别制度职程所订定之原则,而有关报酬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条 (期间)
本立法许可由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效。
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执行主席 何厚铧
副主席
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