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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办[2001]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05

施行日期:2001-11-0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小汽车的定编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违规购车和用车的不正之风,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不准违规购车和用车,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执行粤办发〔2000〕10号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购车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通报全市,并将违纪车辆按违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单位按照粤办发〔2000〕10号文的规定,进行自查整改。凡小汽车行驶证与实际用车单位不一致的,都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理顺,并在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和这部分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报市小汽车定编主管部门。

三、各级小汽车定编办要及时做好机构改革后的车辆定编、接收、调整、过户、更名和注销等工作。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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