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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5-07-03

施行日期:1975-07-03

时效性:已被修订

编者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为建设十一个成套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这些项目的名称、规模、产品种类和执行期限,由本议定书附件具体规定。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 二 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的范围是:

一、供应成套项目的工艺设备和相应的辅助设备。

二、供应阿方尚不能解决的厂区内的建筑材料和安装材料。

三、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赴阿进行考察规划、设计以及施工、安装、试生产方面的技术指导。

四、接受阿方必要数量的实习人员到中国有关的厂矿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五、根据中阿双方签订的设计任务会谈纪要和阿方提交的全部设计基础资料,编制有关项目的设计和提供必要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 三 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所需的费用以及从中国港口到阿尔巴尼亚港口的设备材料运输费用,由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金额一亿八千万元内支付。

第 四 条

中国派往阿尔巴尼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阿尔巴尼亚派往中国的实习人员的待遇条件,均按照双方于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专家、技术人员和实习人员的待遇条件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

第 五 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的有关事项,将由双方指定相应的机构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 六 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李先念                                                     查尔查尼

(签字)                                                  (签字)

阿尔巴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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