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烟台航空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6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3-09-23

施行日期:2003-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23号的请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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