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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格林纳达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发布部门:格林纳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2005-01-20

施行日期:200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林纳达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二00五年一 月二十 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格林纳达政府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以及发展民族经济的崇高事业,格林纳达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格林纳达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于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格林纳达政府代表

格林纳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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