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喀麦隆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02

施行日期:1997-07-01

时效性:已失效

编者注:喀方5月30日来照内容同中方复照,略。

中方复照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向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对外关系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第01529/DIPL/SG/DAJT/CEA1号照会,内容如下: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喀麦隆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喀麦隆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能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喀麦隆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于雅温得

雅温得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