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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关于科特迪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02

施行日期:1997-07-01

时效性:已失效

编者注:科方4月28日来照内容同中方复照,略。

中方复照科特迪瓦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向科特迪瓦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2561号照会,内容如下:

“科特迪瓦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科特迪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能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科特迪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于阿比让

阿比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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