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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佛得角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24

施行日期:1997-06-24

时效性:已失效

编者注:佛方6月24日来照内容同中方复照,略。

中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大使馆向佛得角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就佛外交部REF.582/DXXI-C/97号照会答复如下:中国政府同意佛驻香港总领事馆延长工作至其驻北京大使馆开馆运作时止的请求。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佛得角大使馆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于普拉亚

普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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