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2】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2-01-30

施行日期:200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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