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2】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2-01-30
施行日期:200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