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督字第2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51-12-26
施行日期:1951-12-26
时效性:已失效
辽东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24号函送“辽阳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携卷下乡,就地审理反革命案件的经验介绍”的报告,已悉。采用群众路线的就地公审方式,正确惩处罪犯,教育群众,是做得有成绩的,应予发扬。惟“游动展览”以及把犯人带着游行,这不仅是落后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制的严肃性和进步性,而且有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是不妥当的。希即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