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03】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3-01-15
施行日期:2003-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依照《通知》规定的精神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