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03】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3-01-15

施行日期:2003-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依照《通知》规定的精神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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