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1998】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8-02-10
施行日期:1998-02-12
时效性:已被修订
(1998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8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执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