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1995)6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5-06-08
施行日期:1995-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1995〕4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