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1999】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9-02-11
施行日期:1999-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