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4】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4-06-21
施行日期:2004-06-28
时效性:已失效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