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4】1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4-11-25

施行日期:2004-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目录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