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表彰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1999)8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5-06

施行日期:199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在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保证今年春运工作的平稳有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在1998-1999年度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中取得了突出成绩的广东、江苏、北京、上海、湖北、四川、福建、江西、河南、甘肃省(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进行表彰。希望各地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搞好劳务协作,把今后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做得更好。

1999年5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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