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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初创期组织实施社保费补贴和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3-16

施行日期:2009-03-16

时效性: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以下简称钢管、扣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实际使用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钢管、扣件质量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以及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生产企业还应获得其相应产品的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向建设工程出租,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四、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五、施工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并建立钢管、扣件租赁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六、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

七、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按《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标准,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钢管、扣件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

钢管复验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复验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

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在工程现场使用。承重荷载设计计算应根据实际尺寸进行,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严格监控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质量,在确认复试合格后方可同意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受监监督站。

九、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测,复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受监监督站。

十、区(县)、专业监督站应加强工程现场钢管、扣件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受监项目的日常巡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工地,应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在市、区(县)、专业监督站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和生产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业警示,情况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十二、施工单位自有钢管、扣件的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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